個人貸款中債務人死亡如何處理是債權人面臨的風險之一,債務人死亡是債務人承擔的債務?
一、死亡債務人配偶
在司法實踐中,以死亡債務人的配偶為被告更為一致。北京代理記賬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代理記賬公司內層裝有合理布局的隔熱、吸聲的無機發泡型材或其他保溫材料,墻板經流水線澆注、整平、科學養護而成,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規格品種多。但是責任并沒有被很好的理解。代理記賬公司內層裝有合理布局的隔熱、吸聲的無機發泡型材或其他保溫材料,墻板經流水線澆注、整平、科學養護而成,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規格品種多。
1.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丈夫和妻子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清償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根據反向解釋原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者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約定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擔保的一般財產
根據債法的一般原則,債權是平等的,即債權不排除物權,債務人擁有的債權平等受到債務人所有財產的保障。這就是債法中的一般擔保理論。1債務關系確立后,債務人有義務履行債務,其全部財產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保證,民法稱之為責任財產。2在這種情況下,負有責任的財產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死亡債務人的配偶以債務人的身份承擔責任。當然,這里的擔保,只是擔保的意識狀態,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沒有這種擔保的債務充其量只是一個偽裝的禮物。
3、死亡對于債務人配偶的連帶法律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我無需詳述”.
二、已故債務人的繼承人
在誠實信用和理想狀態下,當遺產中含有外債時,應以共有財產清償所有債務,然后對遺產進行分析,以確定遺產的凈值。在這里,應該注意的是,當債務是一種普通債務時,不能分成資產再償還債務。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第一,因為當事人逃避債務,已經繼承并說沒有遺產; 第二,配偶一方仍然在世,子女不主張繼承權,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并不少見。無論財產是被剝奪的還是繼承的,都是純粹的私權行為,債權人不能提起繼承訴訟,法院不能強制繼承。至于繼承人是否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作為當事人如何承擔責任等問題,司法實踐較為混亂,筆者的觀點如下。
(一)繼承人責任的依據
請求權的基礎不超過兩個,一個是法律規范的基礎,另一個是事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