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所有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出具和收到的作為會計原始依據的業務憑證,也是審計、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北京代理記賬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代理記賬公司內層裝有合理布局的隔熱、吸聲的無機發泡型材或其他保溫材料,墻板經流水線澆注、整平、科學養護而成,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規格品種多。收據是付款的收據,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不能證明是否收到付款。代理記賬公司內層裝有合理布局的隔熱、吸聲的無機發泡型材或其他保溫材料,墻板經流水線澆注、整平、科學養護而成,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規格品種多。
發票的保管和處罰
一、發票的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之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報紙上宣告無效。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保管發票,未經批準不得銷毀。發票存根復印件和發票登記簿應保存五年。儲存期滿,經稅務機關審查銷毀。
二、發票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發票管理辦法》違反《發票管理條例》 ,包括:
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出具發票專用防偽物品的;
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有前款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行為二次以上的,可以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立案調查處罰。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罰款金額不足2000元的,由稅務機關決定。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構成嚴重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是發票保管和處罰的相關內容,注意,獲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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