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阿化纖有限公司與阿貿易有限公司有業務關系,化纖公司為貿易公司生產加工針織面料,總價25萬元。北京代理記賬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代理記賬公司內層裝有合理布局的隔熱、吸聲的無機發泡型材或其他保溫材料,墻板經流水線澆注、整平、科學養護而成,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規格品種多。交易雙方的過程是: 化纖公司在加工針織面料兩次送交交易公司,先向交易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 交易公司收到發票后進行會計處理,但一直沒有付款,此后,合伙關系一直中止。代理記賬公司內層裝有合理布局的隔熱、吸聲的無機發泡型材或其他保溫材料,墻板經流水線澆注、整平、科學養護而成,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規格品種多。2014年3月,化纖公司向貿易公司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貿易公司償還債務。化纖公司只能提供雙方簽訂的材料合同,然后交貨單。被告貿易公司承認在訴訟中收到了貨物,但辯稱它以現金支付了貨款,并否認欠原告化纖公司貨款。被告僅提供了原告向被告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發票是在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的付款收據。一審法院認定,原方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增值稅發票是企業之間結算的有效憑證,持有該發票的被告應被視為履行了付款義務,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欠其貨款,原告對化纖公司的索賠被駁回。然而,化纖公司沒有接受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中,江蘇化纖公司為什么不能收回貨款?當然有法官稅收法律素養非常低劣等原因導致的誤判問題,但最根本的一點則在于:企業未處理好經濟合同的涉稅條款。說得更具體一點就是合同未對發票事項與付款事項進行明確。假如江蘇化纖公司與對方簽訂商品購銷合同時即在合同中約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表明雙方之間存在經濟業務往來,不表明貨收付與否,那么,即使法官的水平再低劣,也不會作出如此錯誤的裁判。所以,合同的涉稅條款簽訂直接關系到涉稅風險的存在與否。一個好的經濟合同不僅不會產生涉稅風險,而且還能夠較好地控制涉稅風險,相反,如果合同簽訂不當,不僅不能夠較好地防控合同風險,反而還會引發涉稅風險。
有人可能會問: 發票可以作為付款憑證嗎?這才是納稅人關心的。因為只有通過解決這一問題,面對稅法極差的企業法官,納稅人無法清除合同發票及其他相關規定的稅收風險。
其實,依據企業現有的法律制度規定,發票管理并不需要具有已付款證明的效力,理由如下:
正確理解發票收據和付款憑證的含義。